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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折射真實的中國政治
薄案折射真實的中國政治 9月22日上午10點,舉世關注的薄熙來案一審宣判。這場轟轟烈烈的大戲,終于塵埃初定。其實,此案的判決結果如何,已無關宏旨。薄案之所以如此備受關注,其實并不在于允許微博直播或庭審紀錄公開,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主政重慶期間,以“唱紅打黑”為符號的一系列大張旗鼓的強權、民粹和極“左”措施。這固然為他博取了廣泛的關注和不少的喝彩,但也因此招致了更多的憎惡,尤其是自由派,以及不少體制內人士。 這還在于,薄在中國官場中顯得如此卓爾不群,極具個人魅力,距離權力頂峰也只差一步,無疑可謂中國政壇上一顆奪目明星。無論如何,薄都算得上能員干吏,他精力充沛、雄心勃勃、敢想敢干;而且形象灑脫俊朗、能言善辯,并擅長表演造勢,博取民心,不乏忠實擁躉??傊幢阍谡嬲拿襁x體制下,薄也完全可能在政壇脫穎而出。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嘗言“薄書記是大陸的馬英九”,這不僅是對其外在形象的嘉許,也不無對其政治前途的肯定和期許。 同時,他又有著馬英九所不具備的雄厚政治根基和家底:其父乃新政權元勛,后來還位列真正掌握中國最高權力的“八老”前茅,又以長壽而成為“三朝元老”……其妻同為高干之后、嬌美干練;愛子帥氣倜儻,相繼就讀世界各頂尖名?!瓱o論如何,他都會為大多數(shù)人艷羨乃至妒忌。 然而,眼看他起高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步步升,眼看他搞黑打,眼看他唱紅歌,眼看他烈火烹油、轟轟烈烈;再眼看他轟然倒臺,夫妻相繼受審于世人面前,公然互訐;乃至為自辯脫罪,不惜自爆心腹屬下與其妻偷情的驚人家丑……這一切,怎不令人感慨萬千、一言難盡? 表面上看,薄實在很“不幸”:如果沒有那一記耳光、沒有王立軍夜奔美領館這些極富戲劇性的小概率“事故”,他至少可以安全著陸。但其實,正是當下這種權力不受制約的高度集權體制,一方面既成就了薄,但另一方面卻又恰恰導致了他的優(yōu)勢自我膨脹為剛愎自用、野心勃勃、肆無忌憚、為所欲為,以至于最后局面不可收拾。 這從薄案審判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其中的端倪——這也正是薄案公審的一大意義,即:把中國政治生活前面厚厚的幕布,無意間掀開了一角,讓普通人也得以更為真切地窺見其一斑。這里姑且略舉幾例: 例如,在審判過程中,重慶市市長黃奇帆指證薄有罪的證言,被公訴人作為證據(jù)向法庭出示;其實早在薄出事后,黃就已多次正義凜然、痛心疾首地討伐過薄。但薄在位時,黃對薄是何等的畢恭畢敬。黃這種前后矛盾、自我掌臉的表現(xiàn),為許多人所詬病。不過,他雖在法律上是重慶人大選出的當?shù)匦姓组L,但在實際政治地位卻比薄要低得多,也仍不過是薄的高級馬仔。由此說來,黃當時的表現(xiàn)也并非完全不可以理解。 庭審中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是:即便是王立軍這樣的地方副部級高官,薄熙來也可以當著其他官員的面,怒摑其面,并厲聲斥罵。薄熙來撤免王,無論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無論是檢方指控的為掩蓋其妻殺人,還是薄自辯的對王立軍人格的不齒,都明顯超越了現(xiàn)行法律和體制內的組織人事制度,而又幾乎不受人任何阻礙,都說明了“一把手”實際權力是何等巨大而又不受制約。 本來,從法律的層面上講,無論是依照憲法還是地方人大與政府組織法,撤免王立軍的公安局長職務,應當由市長提請人大決定。同時,依照真實的組織人事制度,撤免王立軍還應報公安部同意,并要由重慶市委常委會依照集體討論通過(在此過程中,對薄撤免王的提議,依照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市委常委們本可以多數(shù)票否決),最后作出正式的書面決定。 但對于如此嚴重違法違紀的重大人事任免,至少在已經(jīng)公開的報道和庭審紀錄中,并未看到當時有官員表示反對;而在庭審中,檢方向給法庭出示的證據(jù)中顯示,有個別官員表示當時曾提醒過薄,撤免王立軍要報請公安部批準,并需要作出正式的書面決定。這一“提醒”是否真的存在姑且不論,但至少沒有起到作用。 這也可以使我們更為清晰地看到,在中國,法律規(guī)定、真實制度和潛規(guī)則這三者的微妙、復雜的差異與張力。比如,公共官員任免由人大決定乃屬于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而黨管干部才是真實制度,站隊、忠誠或砸錢跑官則是潛規(guī)則。而這也正是中國法治不彰的一個重要標志。因為這至少說明,在真實的政治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并非是法律制度,而是(黨內)內部規(guī)章制度,甚至是潛規(guī)則。 薄對其妻殺人的籌劃到實施,原本都并不知情,對此控辯雙方都并無異議。在薄不知情的情況下,薄妻就能夠輕而易舉、肆無忌憚地殺死尼爾伍德。這并非因為薄妻其手段有多么高明,而首先是利用手中的權力。警方本來是打擊犯罪、保護個人生命財產的公共部門,然而以王立軍為首的警方官員,竟然不僅事后掩蓋殺人,還在事前積極謀劃、協(xié)助和慫恿。而且,只是一把手夫人的薄妻,竟可以擅自帶人查抄王的公辦室,并非法羈押、審查不夠馴服的警方領導。而一把手夫人如此巨大的“影子權力”,則無疑正說明一把手的實際權力是何等巨大而不受約束。 也正是在這種高度集權體制下,薄才可以絲毫不用做任何表示,就有那么多商人挖空心思、不惜成本地給其家庭輸送利益——薄辯稱他并不知情,其實反而恰恰說明其權力是何等的巨大;也正是在這種體制下,才會有一干女性愿意投懷送抱,與他“發(fā)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系”,而絕不僅是因為他的個人魅力…… 薄在法庭上被指控的罪行,無論是涉案金額2千余萬的貪賄、非法打罵、解職王立軍致其潛逃,在當下中國的官場上,其實都無甚稀奇。薄被指控的罪行和其之前被披露的濫權行為相比,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這次審判中,薄之前的濫權罪行被有意切割了。例如,薄在重慶時,大搞“文字獄”,哪怕網(wǎng)民匿名發(fā)幾句牢騷都可能被濫施以勞教。如果說這未必直接體現(xiàn)薄的意志,那么黑打企業(yè)家卻無疑是在薄一手決策和領導下實施的。具體方式是以公安部門為主導、檢察院和法院配合,有罪推定、先定后審、政法一體、聯(lián)合辦案、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迫害律師…… 其直接結果是,重慶不僅三位最富有私營企業(yè)家在打黑中傾家蕩產、家破人亡,還有一大批次富有的私營企業(yè)家也傾家蕩產、家破人亡。他們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連性,任意追訴和濫用刑法中涉黑條款,即使是身家數(shù)十億的企業(yè)家,其財產、自由乃至生命,都可以隨意處置。而且據(jù)稱,打黑中公安部門代替法院主導財產刑執(zhí)行,涉黑當事人和親屬甚至連知情權都沒有;“打黑”所沒收的千億財產,只有9.3個億進了國庫(盛洪:《重慶模式只是“中國模式”的一種極端形式》,共識網(wǎng))。 以彭治民案為例。彭治民不僅是當?shù)氐牡谝淮笏綘I企業(yè)家,還是當?shù)氐娜舜蟠?。然而僅僅是因為彭對打黑提出過一些微弱的異議和批評,彭就被斥為“誹謗打黑除惡成果”、“挑釁司法尊嚴”、“影響了重慶形象”。最終人們只在報上看到一個他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通稿(參見童之偉:《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研究報告系列》,國際財經(jīng)網(wǎng))。 薄在重慶的一系列做法,將絕對權力濫用的危險,展現(xiàn)地淋漓盡致。也許正是上述如此惡劣違法的手法,才會使王立軍更為深刻地感知到這種體制的厲害。哪怕是王立軍這樣的高級警官,也會感到一旦觸怒薄,完全可能莫名橫死,于是才不得不孤注一擲,選擇夜奔美領館的這招險棋、下策和不歸路。事遂不可收拾。因此,作為薄落馬導火索的王立軍事件,看似偶然,但在這種高度集權體制下,又何嘗沒有一定的必然性? 可見,薄被指控的貪腐,其實并非其主要罪行;在中國當下官場,就被指控的數(shù)額而言,薄甚至可謂清廉,至少許多百姓的觀感恐怕會如此。而相比之下,薄踐踏法治的危害遠甚于貪腐。因而,其實更應該起訴的是他踐踏法治的罪行。否則,對推動社會進步意義不大,也難以讓薄的同情支持者所心服口服。 而之所以做這樣避重就輕的選擇,直接的原因可能在于,上一屆最高領導層中,除了胡溫兩位之外,都曾親臨過重慶并對薄的做法給予過肯定和贊譽;如果審判薄在重慶的做法,無疑也是給那些領導人難堪。當然,最根本、深層次的原因恐怕在于,其實薄唱紅打黑為代表的重慶模式,其實只不過是中國模式的極端化而已,都是人治、官治而非法治。因此審判重慶模式,又何異于審判中國模式? 總之,薄作為當?shù)攸h委一把手,無疑可謂是只手遮天。有學者認為薄熙來敗在其極權人格上。這當然不無道理。但竊以為,討論官員的道德問題其實意義不大。依照大衛(wèi)•休謨著名的“無賴假定”,應把所有的掌權者都先假定為一心只為私欲的無賴。關鍵是在于通過合理而又有力的制度約束,確保即使是魔鬼掌權,也能使其既積極為民眾盡職而又不能違法作惡。 試想,如果薄的權力能夠受到有效地制約和監(jiān)督的體制下,薄還能夠如此為所欲為,以至于走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境地?這種絕對權力恰如大片《指環(huán)王》中魅惑和魔力無邊的魔戒?,F(xiàn)實中鮮有人能抵擋住對絕對權力的誘惑,一如電影中人物之于魔戒。絕對權力與魔戒一樣,也會害人。人們總是試圖俘獲更大的權力,但又何嘗不是被權力所俘獲?絕對權力不止是榮耀與地位的權杖,也可能是身敗名裂的陷阱。 而高度集權的體制,必然會激發(fā)和縱容為官者內心的為所欲為的沖動和快感。這種體制對為政者自律性的要求無疑也是最高的——這也這正是中國總是不斷推行旨在加強黨員干部思想政治的運動的根本原因。然而,這種思維和做法早已被歷史證明,其作用只能是暫時和局部的;要從根本上約束官員濫權,就必須通過外在的制度約束,即麥迪遜所言的“以野心對抗野心”。 而正是此高度集權的體制下,一方面既成就了薄,但另一方面卻又恰恰導致了他的優(yōu)勢自我膨脹為剛愎自用、野心勃勃、肆無忌憚、為所欲為,以至于最后局面不可收拾。這也說明,人的優(yōu)點和缺點其實正如一個硬幣的兩面,只不過在不同的環(huán)境下,表現(xiàn)不同而已!這一切,套用本朝紅色經(jīng)典歌劇《白毛女》的臺詞,再形象不過:“好的制度使鬼變人,壞的制度使人變鬼!”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薄何嘗不是高度集權體制的受害者,薄家的悲劇又何嘗不值得同情?盡管這首先在于他咎由自取。 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薄鄭重宣稱:“在法庭上我如實陳述自己的意見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我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的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fā)生”。 薄的這一席話,可謂形象地道出了法治對于制約權力濫用、保障個人權利的關鍵意義。只是,此言出于薄熙來之口,多少有些諷刺意味。相比被他主導的黑打傾家蕩產、身陷囹圄甚至掉了腦袋的“黑老大”和李莊們,他至少享受到了公開而且至少形式上公正的審判,尤其是可以充分地行使辯護權。 薄在他自己淪為被告時,才又呼吁法治與人權,令人既唏噓又憤恨。與當年劉少奇主席被批斗時才想起憲法,不無相似,盡管其“待遇”和結局不可同日而語。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為何在自己掌權時,不能想到這一點,反而對法治等這些權力制約機制置若罔聞,甚至還極力反對、踐踏之?這也正是人性的可悲之處。須知,憲政、民主和法治這些權力制約機制,不單單有利于平民百姓,也同樣有利于廟堂之上的官員。(來源:楊俊峰新浪博客原標題為《塵埃初定談薄案:發(fā)現(xiàn)真實的中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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